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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委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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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分离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八届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院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作用。组建全国分离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更好地开展分离机械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标委会是在过滤与分离机械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标委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委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委、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等主管部门提出分离机械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与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进行协调落实并组织开展具体工作,以及市场发展的需要,提出分离机械标准的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及标准草案;计划下达后。

  第七条 组织本专业标准审查工作。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负责对现行标准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对现行标准进行复审,提出修订、修改、补充、继续有效、废止的复审意见。

  第八条 受标准制订部门的委托,及时搜集反馈意见,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负责编辑、出版标委会的有关刊物和技术资料;负责向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对关心、帮助标委会工作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负责标准的宣讲、释义工作;推动标准实施;面向行业提供标准化咨询和服务;对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

第九条 负责与国内外有关标准化组织的交流与联系;负责本专业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工作;负责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对口管理工作;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

第十条 受有关部门委托。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在分离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

  第十一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委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分离机械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标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应由从事分离机械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

每届委员任期五年,根据需要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十四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在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该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将秘书处的工作列入公司工作计划,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工作条件,委派人员从事秘书处工作。

第十五条 标委会设委员六十一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增减。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秘书长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秘书长一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须从秘书处所在单位产生。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推荐。颁发聘书,国家标准委审核后聘任。

第十七条 委员可连聘连任,委员实行年审考核制。秘书处根据国家标准委年审要求,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考核。年审考核不通过的委员。另行聘任,秘书处可提请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标委会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委员,年审考核予以通过:

(一)积极参加标委会各项工作,对标准草案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二)按时完成所承担的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标准复审任务和标委会布置的其他任务;

    (三)能持续从事分离机械标准化工作或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员,年审考核不予通过:

    (一)违反标准化法规,在标准化活动中造成较大失误;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参加标委会活动;

    (三)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

(四)利用委员职务谋求不正当利益;

(五)不能完成标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委员包括专业委员和单位委员。专业委员主要由分离机械行业相关单位的人员担任;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突出的单位。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推荐,颁发聘书,可向秘书处申请单位委员,由国家标准委审核、聘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增补人选由有关单位提出,由国家标准委审批聘任,标委会可增补委员,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核后,标委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可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名额不限,凡与本专业生产、使用、科研等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秘书处申请,由标委会审查批准。

通讯成员可列席标委会会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标委会相关文件,发表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和通讯成员应向标委会交纳会费。委员每年三千元,通讯成员每年两千元。会费可由委员所在单位代交。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分标委的设置和组建、由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由标委会提出建议,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核后。
    
分标委委员由国家标准委聘任。分标委委员应遵守本章程,并由标委会进行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标准制定、修订具体工作,标委会可设立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标准制定、修订完成后,自行撤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根据《分离机械专业标准体系表》、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市场需要、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组织协调。审查、汇总后、报国家标准委和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核准后列入各级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根据下达的各级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积极组织计划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标委、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及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分标委、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在充分调研、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分送至委员以及代表性单位或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60个工作日。征求意见回复后,根据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提出标准送审稿并报秘书处,进行汇总、分析。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采用会审、函审等形式)。

秘书处应在会审前30个工作日或投票前60个工作日,将标准送审稿提交给审查方。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

会审表决,参与投票的委员必须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三。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因故不能到会的委员,可书面授权委托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根据审查需要特邀参加会审的代表无表决权。

  投票情况应书面记录,作为标准审查的附件。

第三十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审核,由分标委、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标准报批要求整理出标准报批稿。审核未通过的标准予以退回,重新整理、完善,根据审核意见。

  分标委、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对标准报批稿的编排型式、技术内容等进行全面复核。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上报程序按国家标准委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送主任委员签字上报。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检查计划实施情况,研究布置下一年度标准化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等书面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并抄报有关单位。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经费的产生:

(一)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标委会申请的专项标准化工作项目经费;

  (三)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会费;

    (四)为制定标准而集资或企业对标准制定投资的经费;

   (五)开展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六)秘书处挂靠单位投入的工作资金;

   (七)有关方面对标委会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一)用于标准制定、修订的补助;

    (二)标委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三)资料、办公等费用;

    (四)标准审查费用;

    (五)开展专项工作或技术服务费用;

(六)表彰、奖励或其他。

  第三十六条 标准制定、修订所需经费原则上由负责起草单位、参加起草单位及有关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根据需要,也可通过行业单位集资或其它途径筹措经费。标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予以补助。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指派专人管理标委会经费。标委会的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批准,日常开支由秘书长批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标委会审议,秘书处执行。经费收支情况由秘书处适时向全体委员报告。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经国家标准委核定,标委会代号为SAC/TC 92 ,英文名称SAC/TC Separation Machinery:92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11021日标委会八届一次会议通过,报国家标准委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全国分离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20161130日由上届标委会颁布的 《全国分离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章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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